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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登均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均,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575号原告陈登均,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强联发制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堰口村荣军路旁。法定代表人郭远强。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972-8。法定代表人刘建忠。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登均诉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登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登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登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登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潇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