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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凤芸与韩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凤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凤云诉称,2003年12月15日,赵某某与韩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5月14日生长子韩某某某。近几年因韩某某有外遇,二人经常口角打仗。因韩某某恶习不该,赵某某无法忍受,于2014年1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二人已经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韩某某离婚,长子韩振超由韩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明国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意在证明原、被告及婚长子的身份关系情况;证据二、结婚证,意在证实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三、双城市幸福满族乡庆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意在证明原告系该村村民,于2014年2月15日起至今不在该村居住的事实;证据四、证人孙某某、单某某出庭孙某某的证言内容是:我和赵某某的娘家是邻居,我和赵某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赵某某回娘家住已经一年多了,我们经常在一起聊天,赵某某说她与丈夫总是吵架,她是因为丈夫外面有人并且带回家里住才回娘家来的。赵某某在娘家住的这一年多没看见她丈夫来接她,也没听赵某某说她丈夫给她打过电话;单某某的证言内容是:我和赵某某的娘家是的邻居,和赵某某也是多年的朋友,她和韩某某分居已经一年多,赵凤云自2014年1月起一直在娘家住。我们总在一起聊天,张凤芸说韩某某在外打工期间,好几年也不怎么回家,一回家俩人就吵架,韩某某在外有个女朋友,俩人因为韩某某外遇的事情总是吵架、打扙,他们不能再和好了。由于被告未出庭,不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客观、真实,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证据四互相印证了原、被告分居一年多的情况,证据三的两位证人证言同时互相印证了原、被告感情不和的事实,所以证据三、证据四亦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5日,赵某某与韩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5月14日生长子韩振超。原告赵某某自2014年1月起离家回娘家居住,原、被告现已分居1年多。分居期间,长子韩振超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庭前及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和睦相处,现已分居1年多,且原告明确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准许。由于原、被告分居期间长子韩振超一直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韩振宇由被告抚养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韩振超由被告抚养,原告没有给付抚养费300.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韩振超能独立生活时止,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给付。2015年11月至12月的抚养费6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