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英宏、朱军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宏,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吴英宏,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朱军,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职工,住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宏与被告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宏撤回对被告朱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