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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英宏、朱军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宏,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吴英宏,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朱军,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职工,住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宏与被告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宏撤回对被告朱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