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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闫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闫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