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闫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闫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