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南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15年2月7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刘军,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4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梁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底,被告人郑某甲受一姓张男子(在逃,身份不详)所托,在其经营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人民路新伟发小百货店代销姓张男子提供的卷烟。2015年2月7日,经群众举报,深圳市光明新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光明新区公安分局在新伟发小百货店的仓库内查获疑似假冒伪劣卷烟1841条。被告人郑某甲被当场抓获归案。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缴获的1841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缴获的1841条假冒卷烟对应的正品卷烟总值为人民币3087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缴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涉案场所钥匙一串、缴获的单据、涉案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深圳市烟草光明新区公司提供订单明细、光明新区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证人郑某乙证言;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一份、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贰份及补充说明一份、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一份;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假冒伪劣香烟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刘军辩称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涉案物品尚未销售,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应折抵刑期一个月零四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假冒伪劣香烟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为 明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王 昭 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