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永峰与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获行初字第29号原告郭永峰。委托代理人郭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住所地:辉县市牌坊街。负责人王国凯,主持全局工作。委托代理人马志民,辉县市公安局北云门派出所民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贾洛云,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蔡君。原告郭永峰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作出的辉公(北)行罚决字(2015)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郭永峰负担。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李梦晨人民陪审员 高 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