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张x,女,1986年9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晓珍,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俊梅负担。审 判 长 郑 文 利审 判 员 王 庆 刚人民陪审员 王 洪 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曹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