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艳与被执行人刘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抢垦乡。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抢垦乡。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陈艳与被执行人刘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勃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勃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