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春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杜春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0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总铺镇黄泥铺社区。机构代码:73890836-5.法定代表人:戴兵,经理。被执行人:杜春丰,农民。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春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春丰与陈吉兰(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春丰妻子陈吉兰银行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