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培和与戴四爱、何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刘培和,电话:。被执行人戴四爱,电话:。被执行人何晓玲,电话:。关于刘培和与戴四爱、何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开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87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执行中,本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法查封(轮候)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皋市荷兰小镇2幢807室房屋一套(有抵押),查封被执行人戴四爱所有的苏F×××××、苏F×××××汽车两辆,被执行人戴四爱已履行6000元,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