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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陆文俊诉被告刘明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俊,刘明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548号原告陆文俊,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明生,男,1956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文俊诉被告刘明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故原告陆文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陆文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陆文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