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日照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申作冰、杨连河、日照锦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作冰、杨连河、日照锦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申作冰、杨连河、日照锦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申作冰、杨连河、日照锦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1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鹏审 判 员  梁作宝代理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