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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苗苗、叶玉冬、祝馨怡与张成林、李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苗苗,叶玉冬,祝馨怡,张成林,李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张苗苗,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满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叶玉冬,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达斡尔族,个体。申请执行人祝馨怡,女,2004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学生。被执行人张成林,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宏宇,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现住孙吴县沿江乡卫疆村。申请执行人张苗苗、叶玉冬、祝馨怡与被执行人张成林、李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成林履行了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宏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