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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圆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亚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园园,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江园园,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园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亚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