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德耀与霍城县信用合作联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德耀,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霍城县。法定代表人:陈学虎,该单位理事长。再审申请人程德耀因与被申请人霍城县信用合作联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民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程德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程德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德耀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