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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京才与杜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才,杜庆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227号原告李京才,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郑治,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庆贺,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才与被告杜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李京才负担。审 判 长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