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彪与冯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彪,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马彪,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冯明,男,1977年6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马彪与被执行人冯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冯明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彪承揽款34533.00元、本案受理费663.00元,公告费400.00元。应交纳执行费417.99元,以上合计36013.99元。但被执行人冯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明名下银行存款36013.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冠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