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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吕清华、杜胜强等与XX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华,杜胜强,XX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吕清华,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杜胜强,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峰,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清华、杜胜强诉被告XX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另一案件(2015)西民初第00641号原告陈华伟、XX峰与吕清华、杜胜强租赁合同已经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后原告陈华伟、XX峰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正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必须以(2015)西民初第00641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常安甫审 判 员  郭智勇人民陪审员  敬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