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吕清华、杜胜强等与XX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华,杜胜强,XX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吕清华,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杜胜强,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峰,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清华、杜胜强诉被告XX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另一案件(2015)西民初第00641号原告陈华伟、XX峰与吕清华、杜胜强租赁合同已经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后原告陈华伟、XX峰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正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必须以(2015)西民初第00641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常安甫审 判 员 郭智勇人民陪审员 敬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