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甲某申请刘乙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甲某,刘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刘甲某,×××,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乙某,×××,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利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人刘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乙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乙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甲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