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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明全与泰安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全,泰安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王明全。委托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泰安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明全诉被告泰安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明全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