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硕勇与被告侯振勇、陆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勇,侯振勇,陆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王硕勇。被告侯振勇。被告陆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硕勇与被告侯振勇、陆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硕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硕勇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