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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硕勇与被告侯振勇、陆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勇,侯振勇,陆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王硕勇。被告侯振勇。被告陆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硕勇与被告侯振勇、陆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硕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硕勇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