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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卢东等与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东,李霞,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卢东,男,生于1977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原告:李霞,女,生于1977年8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王丰,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武,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东、李霞诉被告峨眉山峨秀湖上善温泉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东、李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东、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东、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元,由原告卢东、李霞负担。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