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聂×1与聂×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1,聂×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657号原告聂×1,男,2007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原告之母),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聂×2,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聂×1诉被告聂×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聂×1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聂×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