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苑某某诉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郑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92-1号原告:苑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阳,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曹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592-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