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庆生与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875号原告唐庆生。被告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伟,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庆生与被告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庆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庆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