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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滔与吴礼超、郑乃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滔,吴礼超,郑乃要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保字第281号申请人:张滔。被申请人:吴礼超。被申请人:郑乃要。申请人张滔与被申请人吴礼超、郑乃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乃要名下浙C×××××号轻型厢式货车及冻结被申请人吴礼超在平阳县农商银行账号为62×××74的存款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乃要名下浙C×××××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吴礼超在平阳县农商银行账号为62×××74的15万元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张滔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维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顺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