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审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众合宾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众合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296号申请单位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民立,职务,局长。被申请人众合宾馆。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众合宾馆污水处理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豫上建征字(2015)第3113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的豫上建征字(2015)第3113号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