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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莉敏与陈才松、四川川锦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敏,陈才松,四川川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94号申请执行人陈莉敏,女,汉族,生于1957年,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陈才松,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川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才松。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陈莉敏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才松、四川川锦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