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民二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火军与夏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火军,夏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977号原告邓火军,男,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卉,女,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夏建民,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火军诉被告夏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火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火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火军负担。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佼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