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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江法、徐文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江法,徐文军,徐金法,余关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055-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江法。被执行人徐文军。被执行人徐金法。被执行人余关连。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江法、徐文军、徐金法、余关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江法、徐文军、徐金法、余关连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104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8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江法、徐文军、徐金法、余关连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江法、徐文军及余关连名下有多辆车辆,但年数较长,价值较低且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暂缓对上述被执行人郑江法、徐文军及余关连车辆予以查封和处置;本院已另案对被执行人郑江法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罗兰公寓10幢102室房产及11幢车11室车库予以查封并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江法、徐文军、徐金法、余关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郑江法、徐文军、徐金法、余关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郑江法、徐文军、徐金法、余关连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郑江法与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确认被执行人郑江法此前已付款21万元,约定余款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已支付),于2015年10月底、11月底、12月底各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月支付41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即本案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055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郑江法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江法、徐文军、徐金法、余关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