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武汉北湖中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张小平,无职业。法定监护人陆金凤,退休职工。被告武汉北湖中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内。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沈成厚,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芳,武汉北湖中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诉被告武汉北湖中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小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小平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峥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