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静宗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静宗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美杰。被告静宗婵,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静宗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