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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重庆赛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毅,重庆赛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毅。委托代理人周永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赛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市街76号。法定代表人谭应芬,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文俊,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毅与被上诉人重庆赛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周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毅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毅负担。审 判 长 苏 渝代理审判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