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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文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6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上诉人文某因与被上诉人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文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文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XX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