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文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6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上诉人文某因与被上诉人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文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文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XX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