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吉士琴与李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士琴,李祺,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314号原告:吉士琴。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祺。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士琴诉被告李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鄂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