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庞XX与邱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男,汉族。上诉人庞XX因与被上诉人邱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曲世萍、审判员赵楠楠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中庞XX诉称,2012年庞XX与邱XX自由恋爱,于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中,逐渐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不好,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庞XX与邱XX感情不和已经分居。现庞XX已经回到吉林市生活,双方无和好的可能,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邱XX离婚,诉讼费用由邱XX承担。原审中邱XX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自由恋爱结婚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每个家庭都有琐事,希望庞XX可以给一次机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庞XX、邱XX于2012年自由恋爱,于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庞XX与邱XX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庞XX主张离婚,邱XX不同意离婚,故依法应审查庞XX、邱XX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备离婚的法定要件,现庞XX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庞XX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庞XX承担。宣判后,庞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被上诉人邱XX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要求维持原判决。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庞XX主张其与邱XX感情确已破裂,应当离婚,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或者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形,现邱XX亦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由庞X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曲世萍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