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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海纪新与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纪新,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海纪新,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87579895-9.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负责人杨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纪新诉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纪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纪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纪新撤回对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纪新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