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海纪新与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纪新,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海纪新,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87579895-9.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负责人杨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纪新诉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纪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纪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纪新撤回对被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槽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纪新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