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三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邵传胜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邵传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初字第82号申请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振涛,该公司行政部主任。被申请人:邵传胜。申请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传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曹劳人仲案字(2015)第016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要求撤销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曹劳人仲案字(2015)第016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人民陪审员 李保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