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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诉被告李雪莲、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李雪莲,文启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明波,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职工。委托代理人蒋素平,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该行职员。被告李雪莲,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文启勇,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诉被告李雪莲、文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雪莲已经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谢 钟 银人民陪审员 欧阳旦辉人民陪审员 邓 启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席 秋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