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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翠英与祁迎春、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英,祁迎春,祁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刘翠英,女,汉族,1942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祁迎春,女,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祁国英,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英与被执行人祁迎春、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祁迎春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本院从被执行人祁国英及其妻子赵建玲账户扣划共计33290元后再无能力履行,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临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沈自章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彦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