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兴发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739号原告:郭兴发,男,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住所地江油市涪江南路212号;负责人:周世宏,该支行行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兴发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兴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发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郭兴发承担。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雍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