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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光辉与程云秀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辉,程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63-1号申请执行人徐光辉,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何湾镇。被执行人程秀云,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何湾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光辉申请执行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秀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执字第010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春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