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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龙祥与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陈龙祥,男,汉族,出生日期:1988年4月30日,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中段。被告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祥诉被告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祥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陈龙祥承担。审判员  白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窦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