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杨攀峰塑胶批发部与樊利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杨攀峰塑胶批发部,樊利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51-1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杨攀峰塑胶批发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3号小区水暖建材城4栋15-16号。经营者杨攀峰,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系长沙市雨花区杨攀峰塑胶批发部业主。被告樊利冰,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杨攀峰塑胶批发部与被告樊利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杨攀峰塑胶批发部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樊利冰的银行存款316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杨攀峰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火星4大道樟木坝D5栋207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杨攀峰塑胶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樊利冰的银行存款316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杨攀峰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火星4大道樟木坝D5栋207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陶湘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