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峥嵘与曾艳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郑某,手工业者。被告:曾某,茂名市第十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