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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峥嵘与曾艳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郑某,手工业者。被告:曾某,茂名市第十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