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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段文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夫,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段文肖。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段文肖医疗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润金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段文肖于2014年5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10764.07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段文肖房产、车辆均无果,并将被执行人段文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润金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