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陆宏琴与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宏琴,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94号原告:陆宏琴,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文,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住天长市汊涧镇长庄村蔽塘队。法定代表人:尹国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宏琴与被告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宏琴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宏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宏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