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156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