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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156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