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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殷学军与殷文京、宋卫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学军,殷文京,宋卫彩,殷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殷学军,农民。被执行人殷文京,农民。被执行人宋卫彩,农民。被执行人殷祥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学军与被执行人殷文京、宋卫彩、殷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殷学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洙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张怀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