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殷学军与殷文京、宋卫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学军,殷文京,宋卫彩,殷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殷学军,农民。被执行人殷文京,农民。被执行人宋卫彩,农民。被执行人殷祥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学军与被执行人殷文京、宋卫彩、殷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殷学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洙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张怀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