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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9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可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可可,郭进发,邱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02-2号申请执行人林可可,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子。被执行人郭进发,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350211197910034018。被执行人邱丽萍,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350205198002181028申请执行人林可可与被执行人郭进发、邱丽萍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